國家免檢產品
國家免檢產品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的產品實行免予政府部門實施的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獲準免檢的產品在3年免檢有效期內免于各級政府部門的質量監督檢查。全國產品免檢工作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負責管理,并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具體執行辦法為《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簡稱《免檢辦法》),該方法由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質檢總局前身)制定于2000年3月14日。但由于近年來質量問題層出不窮,尤其是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9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總局令第109號《關于廢止<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的決定》,停止所有生產企業獲得的國家免檢產品資格,要求相關企業立即停止其國家免檢資格的相關宣傳活動,其生產的產品和印制的包裝上已使用的國家免檢標志不再有效。
如果一家企業某種產品獲得了免檢資格后,在免檢有效期內,一是國家、省、市、縣各級政府部門在內均不得對其進行質量監督檢查,二是在全國各個省均不得對其進行質量監督檢查,三是無論是生產領域,還是流通領域均不得對其進行質量監督檢查。但是,免檢產品也并不是處于失控狀態,《免檢辦法》規定,用戶、消費者有權對免檢產品進行社會監督。當免檢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用戶、消費者可以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訴和舉報。質監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免檢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國家質檢總局每年一季度公布本年度實施免檢產品的類別目錄、申請的基本條件和受理免檢申請的開始、截止日期及工作日程安排。獲得中國名牌、原產地域保護的產品優先列入年度免檢產品類別目錄。
免檢產品及其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業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產品質量長期穩定,并且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二)產品市場占有率、企業經濟效益在本行業內排名前列;
(三)產品標準達到或者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
(四)產品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連續3次以上(含3次)監督檢查均為合格;
(五)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家產業政策。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以提出產品免檢申請,填寫產品免檢申請表,如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報送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企業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報送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在征求社會有關方面意見后,對免檢產品予以審定,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頒發免檢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獲得免檢證書的企業在免檢有效期內可以自愿在免檢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規定的免檢標志。使用的免檢標志應當注明獲準免檢的時間及有效期限。免檢的有效期為3年。免檢到期后產品需要繼續免檢的,企業應當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