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具時商家承諾訂金可退 要退時卻翻臉
臨沂市民郭先生在某家具市場看中某品牌家具,在售貨員的一再推銷下,郭先生預交了1000元訂金,訂購了價值12888元的家具一套,當時與商家約定,貨什么時間來提都可以,若看中其他家商品還可以退訂,只要在其店中購買價值1000元的物品即可,郭先生覺得合適,便交了訂金。
隨后,他和妻子逛了幾家家具賣場,他們在另一家家具店看中了一款款式新穎、價位更優惠的家具,并當場購買,家具已送到家,才想起之前預訂的12888元的家具還交了1000元訂金。找商家要求將1000元訂金退還給他,可令郭先生沒有想到的是,商家卻告訴他訂購家具已到貨,必須購買,不得退貨,1000元訂金也不退還。多次協商未果,郭先生投訴到臨沂市工商局商城分局消協。
商城分局消協工作人員經過現場調查了解發現,消費者郭先生手中有一張商家開具的訂貨單,上面寫著訂購某款式型號家具一套,總價12888元,已交定金1000元。而商家矢口否認約定可以退訂家具,并可購買店內物品抵價“定金”的事。訂貨單本身有合同效力,按法律規定,消費者退貨,定金可以不予退還,而商家與消費者郭先生的口頭約定沒有證據效力,商家一再強調貨已在倉庫,不購買也給他們造成一定損失,形勢對消費者郭先生非常不利。
消協工作人員認為,訂貨單上的“定金”二字,不能認定郭先生所交1000元錢款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定金應該是書面形式,但也應該明確約定定金性質,沒有明確約定,只能視為訂金。商家在推銷商品的過程中也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等不當行為,而商家之前約定購買店中1000元物品抵價的行為也屬于強制消費。
最終,雙方達成一致,郭先生在店中選購1000元的商品,退訂了此款家具。
定金≠訂金 當心有“坑”!
商城分局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擔保法》規定,“定金”是指當事人為擔保合同而約定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當事人給付的金錢或者其他替代物。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訂金”不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把“訂金”視為“預付款”。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資金周轉短缺困難。給付預付款一方違約,可以要求返還預付款;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
(記者:賀可功 原標題:臨沂市民買家具時商家承諾訂金可退 退時確翻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