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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余元買的家具有瑕疵 問題沒解決反被告

導讀:
花了萬元購買的家具到手后存在瑕疵,經要求換貨后店家竟拿用過的樣品來頂包。當消費者要求退貨反被店家告到法院。

花了萬元購買的家具到手后存在瑕疵,經要求換貨后店家竟拿用過的樣品來頂包。當消費者要求退貨反被店家告到法院。2017年4月12日,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該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消費者權益最終得到切實保護。

2016年4月,蘭州市消費者小李在小張經營的某家居專柜處購買了沙發一套,茶幾一張,電視柜一組,共計價款15600元,簽訂買賣合同當日,小李預付了定金1000元。

2016年5月,小李收到了購買的家具,發現其質量和數量都存在一定問題,沙發數量不夠且有破洞,茶幾也有三四處刀器劃痕,遂打電話給該店王店長溝通。王店長表示,訂單下錯了,讓客戶先用著,等新貨到了再換,小李也按照其要求再次交付了4600元貨款。之后,王店長竟然將用過的樣品來頂包,謊稱其為新貨。

2016年8月,小李通過工商局協調,要求王店長退貨并返還貨款,王店長答應退還貨款,但第二天就出爾反爾,并對小李進行了言語侮辱。同時,店主小張向七里河區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小李支付剩余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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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小李確實在小張經營的家居專柜處購買了價款15600元的家具,其所購買的沙發及茶幾等家具,經實地勘驗瑕疵屬實,小張對有瑕疵產品均未給予修補或調換。

賠償

七里河區法院認為,該案原、被告之間的購銷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小李依約定支付了訂金和部分貨款,但原告小張卻未能依約提供符合要求的產品,產品有瑕疵,后經協商也沒有妥善解決。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產品質量問題不予支持,待該問題解決后自行協商處理或再行起訴,遂判決駁回原告小張的訴訟請求。

(記者:焦太霞 原標題:萬余元買的家具有瑕疵 問題沒解決還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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