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買貴了想退貨 而定金非訂金
日前,市民楊女士在一家居市場花1500元定金,定購了一套2萬元的家具。貨沒到,想退貨,定金卻拿不回了。只因一字之差,合同上寫的是定金而不是訂金。
南明區工商局市府路分局執法人員,在楊女士提供的與商家簽訂的合同上發現,該商家擬定的合同出現格式條款,即責令其整治。
感覺買貴了消費者想退貨
10月下旬,家住大營坡的楊女士在金陽買的一套新房,由于裝修接近尾期,于是去家居市場訂家具。
“抽到一等獎免費贈送家具一套,二等獎購買家具得現金500元,三等獎購買家具得現金得80元。”市區一家居商場內,商家正活動。正在該商場逛的楊女士進該店時,銷售人員介紹道,現在買家具很實惠。在銷售人員的推薦下,楊女士選中一套廚具、餐桌及沙發,一番討價還價后以2萬元成交。同時,楊女士參加商家的抽獎活動,中了三等獎得到現金80元,也與商家簽訂家具購買合同,合同中注明楊女士繳納定金1500元。雙方談定11月20日商家將家具送至楊女士在金陽的新房。
后來,楊女士在逛其他家居店后,覺得之前選購的那套家具的價格并不像商家說的那么實惠。找到商家表示不要貨了,要求退還1500元定金遭拒。
一字之差定金退不了
于是,楊女士投訴到南明區工商局市府路分局。11月10日,執法人員接訴后,仔細查看了楊女士提供的其與商家簽訂的購買商品合同,發現合同上明確地寫著楊女士繳納家具定金1500元,于11月20日到貨。
“貨都沒有看見,并不是產品的質量問題,也沒有出現商家在送貨的時間上有不按合同執行的行為,定金肯定退不了”。執法人員表示,即使貨還沒有送到,可能對商家也沒有造成任何影響,但合同上寫的是定金,并不是訂金,所以,楊女士退錢的理由不充分。
“消費者在簽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分清‘定金’和‘訂金’。”執法人員提示,“訂金”屬預付款性質,不具備擔保性質,交易不成,又無另外約定時,商家應當返還訂金。而“定金”則不一樣,如果商家違約,就要雙倍返還定金,如果消費者違約,商家則不再返還定金。
商家格式條款被責令整改
不過,執法人員在楊女士提供的合同上發現,該商家所屬的商場擬定的合同中存在格式條款。
“消費者交納選購商品的定金應是商品總額的50%。”執法人員說,該商場合同中的此項條款是明顯的格式條約。根據《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超過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擔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預付款,但20%以內的部分還是有效的。
就此,執法人員責令該商場整改,要求其將重新整理后的合同提交至市府工商分局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