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名商標
導讀:
《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已經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已經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著名商標是指通過省市著名商標認定部門(通常是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被授予“著名商標”稱號的商標,該商標在獲認定的地域范圍內可受到更大程度的法律保護。就顯著程度而言,著名商標不能像普通商標乃至馳名商標那樣僅僅是相對顯著,而必須絕對顯著。著名商標因此不僅具有強烈的區別能力,同時還具有強烈的吸引能力。
申請安徽省著名商標實行自愿原則,申請著名商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申請人為住所地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的商標注冊人;
- 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3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 申請人有完善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銷售額、納稅額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安徽省內或者省外同行業位居前列;
-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安徽省內或者省外同類商品中質量和售后服務優良,并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