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一家具廠訴湖州市政府 高院指定異地審理
昨天,湖州市今盛紅木家具總廠(以下簡稱“今盛紅木”)把湖州市政府告上了法庭。這起“民告官”案件放在異地的紹興中院審理,這讓今盛紅木少了很多顧慮。
“沒想到會在紹興中院審理,作為平民百姓,如果我們告湖州市政府的案件在湖州市中院審理,肯定不合適,現在我們心中更有底。”今盛紅木的負責人湯女士說。
作為被告方,昨天出庭應訴的是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郭旭華、湖州市房屋征收補償管理辦公室副主任王斌以及代理律師。
這是浙江省首例跨地區審理的“民告官”案,建設法治浙江,又往前邁了一大步。
認為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家具廠狀告市政府
提起這起“民告官”行政訴訟的,是湖州的一家家具廠。
去年7月,湖州市政府發布《關于湖州市申蘇浙皖至申嘉湖高速公路連接線工程項目(湖東西區一期)國有土地征收決定的公告》,征收范圍包括湖州市今盛紅木家具總廠的部分廠房和土地,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約為1690平方米。
湖州市政府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結合被征收房屋相關情況,擬定了補償方案。一種是土地重新安置(如有差價,進行補償);一種是貨幣補償。
但這兩種方案,今盛紅木都不接受。
隨后,今盛紅木向浙江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湖州市政府作出的征收決定。
2014年11月,浙江省政府作出的浙政復(2014)30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復議維持了湖州市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今盛紅木不服此行政復議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了行政訴訟。
經湖州中院報請省高院指定,該案由紹興中院管轄。
在法庭上,原告方今盛紅木認為,湖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既不恰當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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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今盛紅木還在法庭上多次提到,因為征收的是企業部分地塊,企業大門也被拆除,企業員工出入不便,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
而湖州市政府則認為,他們作出的行政行為符合規劃和法律的要求,企業的廠房也存在違法建設的情況,并出具了當地報紙公告為證。
由于該案有部分事實需要調查核實,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案情還原
延伸解讀
“民告官”異地審理,今后在浙江或常態化
“異地交叉管轄”旨在推動行政案件審判管轄與行政區劃的適當分離,提升行政審判的公信力,推動法治政府建設。
記者了解到,這樣“換著審”的異地交叉管轄,早在2003年省內法院就在探索,但是考慮到異地審理使得當事人要趕到異地訴訟,會增加訴訟成本,給當事人帶來不便,所以一般局限在地區以內,以縣級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同一地區內的基層法院交叉管轄“換著審”。
僅去年,紹興市就指定非被告所在地基層法院審結案件82件。
浙江的做法也受到法學界的肯定,該做法被認為割斷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利益關系,從制度上杜絕“官官相護”,有效地排除了以言代法、以權代法和以權壓法等現象,維護了公民權利和司法公正。
眾所周知,“民告官”案件,即行政訴訟案件難打。原因在于現行行政法中,規定行政案件大多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這種模式往往導致法院對地方政府的司法審查受到行政權的不當干預。
所以法院在審判行政訴訟案件時,縮手縮腳,唯恐得罪了當地政府。這使得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的運行與其最初設立的目標分道揚鑣。
正是鑒于這種司法實際,各地法院都在采取積極措施,希望可以改變這種現狀。而異地管轄行政案件,可以有效切斷當地政府對行政案件審判的干擾。
去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也是這部和百姓息息相關的“民告官”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將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增加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此次修改的內容,被譽為“依法治國的抓手和試金石”,堪稱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權力關進籠子”的法律。
湖州這家家具廠告湖州市政府一案,與以往的“民告官”案件又有所不同。這是全省首例以設區市政府為被告的異地管轄案件。
以往的案件中,跨區域異地審理的行政機關多為縣級,對告縣政府的案件統一由中級法院來受理,法院還可以成立跨區域的法院來受理行政案件。比如某市A縣的案件,可以由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跨區域至B縣審理。而這次的案件主體是湖州市,由浙江省高院指定至紹興市法院審理。
“跨行政區域異地交叉管轄,目的還是在于抵制司法審查可能受到的來自行政權的不當干預。”省高院一位工作人員說,這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契合當前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法治浙江的新形勢。
此例一開,今后跨區域管轄行政案件很可能會形成常態化。
(原標題:湖州一家具廠狀告湖州市政府省高院指定在紹興審理 記者:苗麗娜 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