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員搬床墊不幸墜亡 獲賠98萬
王先生送床墊到業主房屋內,在抬床墊時,不幸從電梯預留的孔洞墜落至地下室,不治身亡。其家屬將業主陳某、裝修公司及床墊經銷商告上法庭,請求三被告共同賠償損失共計125萬余元。
記者4日獲悉,昌平法院一審判決,裝修公司與業主共同賠償原告98萬元。
新聞事件 送貨員搬床墊 業主家墜亡
38歲的王先生與妻子育有兩個孩子,父母也健在,可原本幸福的生活被一場意外打破了。
2013年10月19日,陳某在北京某家具經營部訂購了一個床墊,該經營部便與王先生簽訂運輸合同,約定由王先生負責床墊的運送。王先生將床墊送到陳某家,在抬床墊時不慎墜入樓梯預留的孔洞,摔落至地下室身亡。
而導致王先生身亡的樓梯預留孔,正是業主陳某此前裝修時留下的。裝修時,為了方便在一層和地下室之間安裝樓梯,裝修公司在房屋內預留了一個方形孔洞,長約2米、寬約1.5米。 9月份,裝修已經基本竣工,但樓梯尚未安裝。
原告死者王先生家人認為,因事發房屋為一樓,死者在沒有任何提示和告知時,根本不可能知道房屋中間有一個大洞。三被告的共同過錯導致了死者的死亡。因此他們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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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被告均稱該事件與己無關
被告某家具經銷商不同意原告的該訴訟請求。辯稱,“公司與死者建立的是運輸合同法律關系,而不是雇傭法律關系,死者自己運營,不存在從屬和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因此公司并無賠償責任。”
被告業主陳某則認為,他不應對死者的死亡承擔民事責任。他向床墊經銷商購置床墊,并由經銷商送貨上門,與死者并無合同關系,死者的死亡純屬意外。
被告裝修公司辯稱:裝修公司不應承擔死者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2013年9月20日,給陳某裝修房屋的工程已經正式竣工,并將房屋交付給陳某使用和管理,死者死亡發生在竣工一個月之后,因此應由陳某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裝修公司擔主責 業主也擔責
昌平法院審理后認為,死者送貨到陌生環境,沒有對自己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因此判定其承擔10%的責任。
被告家具經營部與死者訂立的為貨物運輸合同,對死者的死亡并不存在過錯,不承擔對死者的賠償責任。
而被告裝修公司作為專業從事裝修工程的公司,應當預料到預留安裝樓梯的孔洞存在安全隱患,有義務采取相應防御措施,而其在竣工時并未采取足以防止意外發生的必要的安全措施,其對死者的墜樓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60%的賠償責任。
被告陳某作為業主,其應當知道簽署竣工驗收單的法律后果,其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意外發生,但其疏于管理和防范,其對死者的墜樓行為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裝修公司賠償68萬余元,被告業主陳某賠償30萬余。
(原標題:送貨員搬床墊業主家墜亡 家屬起訴獲賠98萬元 記者: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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