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安居存安全隱患致孩子臉部受重創 誰該擔責?
原本和家人開開心心逛街,結果卻成了照片上的模樣,究竟發生了什么?
案件回放
2017年1月1日下午3點左右,劉先生與家人帶著3歲的孩子在深圳百安居公司泰然店選購裝修材料,孩子被一處標識不明顯的臺階絆倒,磕在商場兒童購物車后部的一處突出的鋼筋端頭,導致臉部嚴重受傷,傷口穿透真皮層,形成一道約3厘米的永久性疤痕。
劉先生對深圳百安居公司處理方案不滿。3月17日,他到深圳消委會投訴。
百安居
記者從深圳市場消委會了解到,受理投訴后,深圳市消委會迅速開展調查,發現當時孩子摔倒的地方是一處不明顯的臺階,該臺階的安全提示被廣告遮擋,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導致孩子受傷的兒童購物推車,在底后部有若干裸露突出在外的鋼筋端頭。
劉先生的孩子遭遇劃傷后,深圳百安居公司采取了部分補救措施。深圳消委會在出事的店,沒有看到與涉事購物車一樣存在安全隱患的購物車。
然而,面對深圳消委會的進一步調查,深圳百安居公司的態度不夠積極。
3月20日
深圳消委會向深圳百安居公司發出了調查通知,直至5月12日該公司才書面回復。
6月22日
深圳消委會再次向深圳百安居公司發出調查通知書,要求其于6月26日前提供涉案兒童購物車的生產廠家名稱及聯系方式和合格證,但至今未見回復。
7月6日上午
在百安居購物車傷人案公開討論會上,劉先生和深圳百安居公司代表到會說明情況并陳述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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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協觀點
①生命健康權是消費者權利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內容,安全保障是經營者對消費者應盡的基本義務。
②深圳百安居公司作為經營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劉先生的孩子臉部嚴重受傷,對此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并充分賠償受害人相應損失。
③從百安居公司提交的協議來看,百安居公司承擔責任的比例過低,另外,沒有涉及精神損害賠償。
④按照現行法規有關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計算,家長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可能僅有萬余元,不足以補償受害人由此而遭受的精神損失。
⑤ 深圳百安居公司使用的購物車存在缺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危險。深圳百安居公司應切實遵守法律規定,盡快提供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促使生產企業在全國范圍內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
此外,針對此次投訴中的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深圳消委會表示:
一方面,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對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標準太低。應加快立法和修法進程,更加注重對人格權益的保護,提高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
另一方面,目前國內沒有出臺購物車的國家標準,不僅不利于零售業的健康發展,對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極為不利。深圳消委會呼吁有關部門加快制定購物車國家標準。
最后,深圳消委會敦促百安居公司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妥善處理糾紛。
(原標題:百安居暗藏“兇器”致孩子臉部重創 家長討要說法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