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先違約,顧客商家各執一詞
來源:解放網-新聞晚報
發布時間:2012-11-26
導讀:
市民薛女士向某家居用品公司訂購了近50萬元的商品,到期未收到貨,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家居用品公司卻稱薛女士倒打一耙。
市民薛女士向某家居用品公司訂購了近50萬元的商品,到期未收到貨,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家居用品公司卻稱薛女士倒打一耙。
2010年底,薛女士在家具店定制了圓餐桌、大床等,約定2011年3月1日交貨,當日支付了定金15萬元。薛女士起訴稱,該公司未按約交貨,逾期1年多,應雙倍返還定金,共計30萬元。
法庭上家居公司辯稱,薛女士違約在先,她曾提出尾款不能按時支付,只要15萬元的貨物即可,遭拒絕后又通過消保委投訴。法院查明,2011年2月21日,有一自稱“薛××”的人向市消保委打電話投訴,稱要求取消合同,但商家不予退款。本案訴訟發生后,消保委出具證明,認為無法確定電話投訴者系“薛××”本人。薛女士使用的手機與當初向消保委投訴時預留手機號碼不符,預留的手機號碼現已無法查實。
審理中,薛女士認為家居用品公司至今未交貨,且收取的定金幅度超過了法律規定20%,堅持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家居公司則認為未能按時交貨是接到了薛女士投訴,這屬于薛女士自身原因首先提出解除合同,故依據法律規定定金不予退還。
法院認為,考慮到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無充分證據證明系對方違約在先,家居公司收取的定金違反法律規定的20%,雙方爭議的銷售合同已無履行必要,遂作出薛女士與家居公司解除合同、由家居公司返還定金15萬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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