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CIT就對華木制臥室家具反傾銷案作出判決
2013年2月5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就美國商務部對華木制臥室家具反傾銷行政復審終裁案作出判決。本案訴訟雙方具體如下:
原告:LIFESTYLE ENTERPRISE, INC.、TRADE MASTERS OF TEXAS, INC.、EMERALD HOME FURNISHINGS, LLC、RON’S WAREHOUSE FURNITURE D/B/A VINEYARD FURNITURE INTERNATIONAL LLC
合并訴訟原告:夢巢家具(上海)有限公司(DREAM ROOMS FURNITURE (SHANGHAI)CO., LTD.)、廣東省宜華木業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 YIHUA TIMBER INDUSTRY CO., LTD.)
原告介入方:東方國際集團上海市對外貿易有限公司(ORI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 SHANGHAI FOREIGN TRADE CO., LTD.)
被告:美國政府、美國商務部
被告介入方:美國家具生產商合法貿易協會(AMERICAN FURNITURE MANUFACTURERS COMMITTEE FOR LEGAL TRADE)、沃漢-巴塞特家具公司(VAUGHAN-BASSETT FURNITURE COMPANY, INC.)
本案爭議點:
本案與此前的3起訴至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后被判發回重審的案件(Lifestyle III、Lifestyle II和Lifestyle I)均涉及對美國商務部對華木制臥室家具反傾銷行政復審終裁的質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在此前的判決中命令美國商務部重新考慮第一次發回重審判決中提及的幾個問題,因為商務部仍未能提供實質性證據支持其重新作出的裁決。
管轄權和審查標準:
根據28 U.S.C.§1581(c),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該案具有審判權。國際貿易法院將支持美國商務部對該反傾銷行政復審所作的重新裁決,除非該重新裁決“沒有具備案卷記錄中存放的實質性證據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19 U.S.C. § 1516a(b)(1)(B)(i))。
判決結果:
東方國際集團的所獲“懲罰性稅率”的終裁裁決具有實質性證據的支持,因此,商務部根據第三次發回重審判決所作出的裁決結果得到國際貿易法院的支持。
案件背景:
2003年12月17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木制臥室家具進行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94035090.40、94035090.80和70099250.00。2004年11月17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作出反傾銷終裁,裁定中國涉案企業的傾銷幅度為5.07%~198.08%。2005年1月4日,美國商務部將中國涉案企業的傾銷幅度修改為0.83%~198.08%。2008年2月28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啟動行政復審調查;2009年8月17日,美國商務部作出反傾銷行政復審終裁,裁定的終裁稅率為29.98%~216.01%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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