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木書柜變板木 賣家被判三倍賠償
家住白銀的梁某在購買家具時,商家給的票據上明明寫著實木家具。可運送回去的四把實木椅子,一個實木書柜并非實木。由此引發了梁某和商家的合同糾紛案。2016年1月12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法院除了判決雙方依法履行合同內容外,還因為商家的宣傳存在欺詐,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商家宣傳因涉嫌欺詐誤導消費者,所以消費者所購實木家具6000余元款項部分,商家應該予以三倍賠償共計1.9萬余元。
實木非實木引糾紛
2013年至2014年,白銀市民梁某先后從劉某夫婦經營的家具店購買四批家具,售價共計13余萬元,打5.8折后因付貨款7.5萬元。可劉某的訴狀顯示,梁某在2013年10月支付1.4萬元訂金后,就再未支付余款,他們多次催要無果,才決定將梁某告上白銀區人民法院討要貨款。對于劉某夫婦的起訴,梁某認為之所以未付清楚尾款,是因為劉某夫婦給他們出售的家具存在欺詐行為。特別是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四把實木椅子,一個實木書柜,送來一看并非實木而是板木結合,他當初之所以選擇也是沖著實木家具購買的,可是沒有實木還宣傳成實木,這樣的商家顯然缺少誠信。為此梁某反訴劉某夫婦,要求其三倍賠償損失。2015年7月白銀區人民法院一審對該案作出判決,除去梁某所交的1.4萬元訂金,梁某尚欠劉某夫婦6.1萬元貨款。這些貨款再除去四把椅子、一個書柜打折后的價格6000余元,梁某最終支付劉某夫婦貨款5.5萬余元。同時四把椅子和一個書柜返還商家劉某夫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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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三倍賠償消費者
一審宣判后,劉某夫婦,梁某均不服提起上訴。劉某夫婦認為該案應該判決梁某支付違約金。而梁某認為由于商家涉嫌欺詐,應該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判處其三倍賠償。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賣方劉某夫婦在訂貨計劃書中注明“實木”字樣的家具共計“實木椅子4把、實木書柜1件”打折后的價款6000余元,該“實木”字樣引人誤解,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向梁某出售家具時作了真實說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故劉某夫婦在向梁某出售“實木椅子4把、實木書柜1件”時構成欺詐,使梁某在購買該家具時做出錯誤意思表示,應按照打折后的價款6000余元的三倍向消費者梁某予以賠償,即1.9萬余元。
2015年12月17日 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白銀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同時,由上訴人劉某夫婦賠償上訴人梁某經濟損失1.9萬余元。
(原標題:實木家具變板木結合 商家被判三倍賠償 記者 宋芳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