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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網購家具給差評被商家狀告侵害名譽權

導讀:
北京公司辯稱,他們公司在中華網發布的涉案文章,內容客觀真實,文章標題中“店大欺客?”用了引號和問號,表示的是疑問而非肯定,文章也沒有添加任何屬于他們公司的主觀評判,因此不構成侵權。

上海一消費者買了廣東某家具廠生產的家具,然后在網上對家具質量進行了評論,家具廠認為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了侵犯,將消費者王先生和發布、刊載評論文章的北京某技術服務公司和海南某網絡科技公司(以下分別簡稱北京公司、海南公司)一同告到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寧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長寧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家具廠的訴訟請求。

家具廠房

本文圖片均源自網絡

原告:企業聲譽受損

被告王先生家住上海長寧區,去年10月,王先生的妻子與原告廣東某家具廠簽訂了一份購買梳妝臺、椅等家具的《家具買賣合同》。兩個月后,上述家具送至王先生家。后因安裝掛壁電視需要,王先生移動了梳妝臺,在移動過程中,梳妝臺最下面的抽屜掉落下來,抽屜面板一側也開裂了,還發現梳妝臺背面有漆面破裂。王先生將情況告訴家具廠,家具廠認為不是質量問題,而是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壞,雙方沒能達成一致處理意見。

去年12月15日,王先生向主辦中華網經濟頻道的北京公司反映了上述家具的購買及損壞情況,同時提供了相關照片和合同。該公司工作人員于當日向家具廠了解情況后,在該網站發布了 《××家具“店大欺客”?售后人員回避質量問題》的文章。12月16日,這篇文章被一用戶以“【我要投訴】××家具店大欺客!售后人員回避質量問題!”為題,發布在海南公司主辦的天涯論壇家居裝飾板塊。12月17日,王先生向家具廠出具收據,寫明“收到××家具退款……同時……合同之內產品……一并退還給廠家”。

今年7月,家具廠向長寧法院起訴,認為王先生人為造成涉案家具損壞,并將相關情況告知北京公司,該公司根據王先生提供的不實信息,編輯文章在主辦的網站上作不實報道。該不實文章又被一用戶發布在海南公司主辦的天涯論壇上,導致家具廠企業聲譽降低。據此,家具廠要求王先生與北京公司撤回發布的涉案文章,共同承擔公證費2000元,并要求王先生分別和北京、海南兩家公司在相關網站和論壇上共同發布道歉聲明。

差評

被告:我們都未侵權

王先生和北京、海南兩家公司都不同意家具廠的訴訟請求。王先生認為,他向中華網工作人員告知相關情況及經過,只是對家具廠的產品質量及服務態度進行批評和評論,沒有損害原告名譽的故意,也沒有編造、歪曲事實。至于天涯論壇上的文章,王先生表示不是他發布的,與他沒有關系。

北京公司辯稱,他們公司在中華網發布的涉案文章,內容客觀真實,文章標題中“店大欺客?”用了引號和問號,表示的是疑問而非肯定,文章也沒有添加任何屬于他們公司的主觀評判,因此不構成侵權。

海南公司表示,他們僅是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天涯社區上的內容都是用戶自行發布的。公司收到原告通知當天,已經刪除涉案文章,并主動搜索相關帖子進行處理,盡到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今年10月31日,長寧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家具廠的所有訴訟請求。在闡釋判案理由時,承辦法官傅君逐一分析了三個被告在本案中的權利和義務。

法院:不支持原告訴請

關于王先生,傅君表示,作為消費者,王先生對產品或服務質量享有公正評論的權利,但不能借機誹謗、詆毀。從庭審查明的事實看,王先生在涉案文章中提及的產品購買經過屬實,提供的產品損壞照片都是涉案產品的真實反映,相關評論也是基于消費體驗并在可以收集到的信息的基礎上,對原告產品質量及服務的分析、質疑和評價,并未明顯超出合理評論的界限。

延伸閱讀:家具電商背后的代工廠風險與壓力并存

對北京公司,傅君說,新聞媒體有義務及時、全面、客觀地向公眾告知社會上發生的各類事件,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權。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造成法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本案中,雙方有爭議的報道應視為北京公司行使輿論監督的行為,相關報道內容基本屬實,既沒有捏造事實,也不存在侮辱、誹謗原告的內容,而且報道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符合客觀反映事實的原則。

對于海南公司,傅君認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該公司承擔責任的前提是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在本案中,原告起訴前向該公司發出刪除通知后,該公司立即刪除了相關文章,而且,涉案文章并不構成對原告的名譽侵權,因此,原告要求海南公司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的訴請難以成立。

傅君表示,原告作為市場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意見,對消費者針對其產品和服務本身的評價,應予以必要的容忍。本案中,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三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家具廠的名譽權并造成名譽損害的后果,因此,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

(記者:陳穎婷  原標題:商家對“差評”應予以必要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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