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民買家具發現以次充好,法院判以次充好三倍賠償
近日,法院公布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判決沈陽居然之家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三倍賠償李某11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4月,李某參加居然之家舉辦的沈陽居然之家購物廣場3D木門全屋定制的工廠直供會。
在參觀居然之家處展廳樣品后,分別于4月21日、8月18日、12月11日,2019年3月18日,定制購買歐式木門三套、全屋衣柜、鞋柜,陽臺埡口和過道埡口各一套,共計支付貨款37672元。
購買時簽定合同約定了“先行賠付”條款,即居然之家對商品和服務承擔民事連帶責任,當李某在居然之家賣場內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和服務問題時,可以要求居然之家先行向其進行賠償。
2019年4月17日,銷售商依約將李某訂購的商品送貨上門,翌日,在安裝過程中,李某發現商品存在質量問題,遂與銷售商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因協商未果,李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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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之家表示,案涉商品是定制家具,不是成品家具,定制家具沒有特殊性,只是尺寸問題,不存在欺詐,而且居然之家不是案涉商戶,李某應起訴商戶賠償。
法院認為,居然之家售后服務部門經理到庭證實,安裝人員在李某家安裝時,發現該批貨物有質量問題后,已將該情況向其反饋。現已按李某所購商品進行了全部制作。鑒此,李某主張銷售商存在以次充好的行為成立,且構成欺詐。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最終,法院宣判,沈陽居然之家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返還李某貨款37672元;李某返還沈陽居然之家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歐式木門3套、全屋衣柜、鞋柜,陽臺埡口、過道埡口板材各一套;沈陽居然之家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支付賠償王淑霞、薛碧柳賠償金113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