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萬家具缺件嚴重 沙發為舊貨?
7月9日,內蒙古臨河區工商局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這是該局今年首次就一起購買家具引發的消費糾紛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
買新沙發收到舊貨
經臨河區工商局調查,1月12日,后旗的趙玉(化名)在臨河某家具經銷部購買了5套某品牌家具,共17件,價值118700元。趙玉交全款后, 經營者丁敏(化名)給趙玉開具了一張無“購物須知”(被撕掉)的“定/銷貨單”,在趙玉的要求下,丁敏又開具了一份帶有“購物須知”的清單。
2月3日,趙玉收到家具3套9件,缺少2套8件,其中沙發為舊貨。沙發應有6個靠墊,實到4個。茶幾破損,碗碟柜門變形,一側門柱有裂紋,存在質量問題。趙玉要求退貨,但遭到經營者丁敏的拒絕。
2月5日,趙玉向工商部門投訴,要求丁敏全額退款,經營者丁敏不同意,雙方未達成協議。2月12日,工商執法人員第二次調解,趙玉還是要求全額退款,經營者丁敏以廠家失誤為由,要給趙玉價值10000元的家具作為補償。趙玉不同意,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后來,趙玉要求賠償,丁敏拒絕。
2月16日,趙玉正式向工商部門提出對經營者進行查處的要求。2月26日,工商部門對此案進行立案調查。
根據調查,工商部門認為,經營者在銷售家具過程中存在過失。首先,經營者在收取定金時,并未出具正式“定/銷貨單”,而是白紙手寫,無注意事項。趙玉第一次交付貨款后,才出具了“定/銷貨單”,而且無“購物須知”,在趙玉的要求下,才出具了完整的有“購物須知”的“定/銷貨單”,致趙玉未按“定/銷貨單”要求到某家具經銷部收銀臺交款,影響了其合法權益的保護。經營者對此刻意隱瞞,構成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同時,工商部門認為,在廠家將貨發給經營者后,經營者應當驗貨,對有問題的貨物應當報告工商部門并停止銷售。而經營者丁敏卻將此貨物發給了趙玉。當趙玉指出貨物存在問題時,丁敏不是先行退貨解決,而是寫了與趙玉無關的保證書,與廠家聯系等待,將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推向廠家,存在主觀錯誤,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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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家承認是舊沙發
7月9日,記者在臨河區工商局見到了深圳美廷理創投資發展公司出具的《關于內蒙古臨河經銷商SF—035系列沙發質量事故的說明》,大致內容如下:我公司售后服務部于2月2日接到臨河經銷商的電話,投訴我公司到貨的SF—035系列沙發存在質量問題,主要投訴我們到貨的沙發是一套舊沙發,有明顯使用過的痕跡,并且還有老鼠屎等雜物的出現。我公司立即檢查,并追查當天出貨的情況。檢查倉庫時發現,之前我公司展廳拆下的一套舊的SF—035沙發不見了。原來,是我公司的倉庫發貨人員在發貨前不小心,將舊沙發當成新沙發發給了客戶。
記者在該說明上還看到了以下內容:我公司售后人員馬上打電話給臨河的經營者說明了情況,并征求經銷商及客戶的意見。當時,客戶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補一套新的SF—035沙發。由于該沙發沒有庫存,客戶同意將交貨期延至3月初。現在,客戶不但要求退貨,還要求承擔違約金等。針對這種情況,我公司提出以下幾點:
我公司SF—035產品出現不良,此不良我公司經過調查,已證實為我公司的責任。若客戶要求更換新產品或退貨,我公司都接受。
此次質量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我公司發貨人員將舊沙發發給客戶而導致的,從而造成客戶的強烈不滿,我公司深表歉意。我公司也愿意同我們的經銷商丁敏一起,盡可能地滿足客戶提出的合理要求。
臨河區工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針對趙玉的投訴,工商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將對丁敏進行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據此,臨河區工商局召開了此次聽證會。
(原標題:買新沙發收到舊貨引發消費糾紛 記者 賈鈞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