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發驗貨即發現破損 訂單協議現“霸王條款”
寬敞的客廳,配置上一套漂亮的沙發,應該是一件愜意的事情。近日,符女士在湛江市某家居公司訂購了一套沙發、一張咖啡椅、一個花架,總價格為23999元。該公司送貨上門后,符女士驗收貨物時發現沙發右腳有破損,此后多次向該公司協商索賠無果后,符女士到市消委會投訴。
經消委會工作人員多番協商,符女士與家居公司達成協議,家居公司上門修復家具、恢復原狀,同時,補償符女士600元現金,此外再贈送零售價1490元化妝凳一張。
盡管投訴得到了解決,但該家居公司銷售訂單上的“議定條款”引起了市消委會的注意:是不是“霸王條款”?
在符女士提交的家世界家居顧問有限公司的銷售訂單上,可以看到的主要“議定條款”有:
1、訂貨銷售顧客預付貨款總額的50%定金后才與其訂貨,并在提交貨前一次性結清余款;現貨銷售顧客需一次性結清貨款。
2、如顧客逾期提貨超過15天,公司有權終止交易,顧客所交定金將不予退還。
3、商品非質量問題商場不予退換,如公司同意退換,顧客應支付退換貨物總額的20%作為貨品的折舊費、運輸費、勞務費等費用。
針對以上條款,市消委會志愿者、廣東漢基律師事務所律師楊輝進行了點評。
1、“協定條款”第1條所限定的“50%定金”與《擔保法》“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相抵觸。對于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的部分,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為無效。就本案而言,商家規定定金為總價的50%,對于超過最高限額(即20%)的部分,可以視為買方給付的預付款,就算買方出現違約,賣方也應當返還該預付款,而不能適用上述“定金罰則”。
2、關于退換問題,《消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所以,對于退還問題,應當分三種情況對待:一是出現質量問題的,商家應當無條件退換,且買方無需承擔任何費用;二是不屬于質量問題,但該商品為國家規定的“三包”產品或者雙方約定“三包”的,則適用“三包”的 規定;三是既不屬于質量問題,也不適用“三包”規定的,具體退換所產生的費用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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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律師的評點,市消委會提示:有些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判斷是否為霸王條款,主要衡量對象為:減輕經營者的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排除消費者的應有權利。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要增強自身的免“霸”能力,遇到霸王條款,可以不消費。
(原標題:購買新沙發出現破損索賠難 消費者應拒絕霸王條款 圖文/曾倩敏 編輯/榮蓉 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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