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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具反悔 消協調解退款6800元

導讀:
今年3月24日,山東省萊蕪市消費者王先生到當地某家具城選購家具,該家具店店員建議他到工廠購買,并稱那里貨全價低。4月10日,王先生在該家具工廠選中了一套家具,交了7222元貨款,并簽訂了購買合同,其中規定違約金是貨款的30%。

今年3月24日,山東省萊蕪市消費者王先生到當地某家具城選購家具,該家具店店員建議他到工廠購買,并稱那里貨全價低。4月10日,王先生在該家具工廠選中了一套家具,交了7222元貨款,并簽訂了購買合同,其中規定違約金是貨款的30%。4月11日,王先生對前一日的草率購買有些后悔,打電話給商家表示想退貨,并要求退回全部貨款,被拒絕。無奈之下,王先生向萊蕪市消費者協會投訴。

萊蕪市消協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認真核實了投訴人提供的身份證明、相關證據及訂貨合同原件、復印件,并對家具城提供的營業資質及涉事合同進行了調查,確定了基本事實:雙方簽訂了訂貨合同,違約金為貨款的30%,消費者交付貨款7222元,沒有約定具體交貨時間。

根據調查結果,萊蕪市消協工作人員對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商家扣除了包車帶王先生去工廠的交通費422元,退還王先生6800元。王先生非常滿意。

本案中,消費者在訂貨合同中屬于違約一方,但在違約后怎樣依法解除合同,不讓經營者形成強勢交易條件、損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維權的關鍵點。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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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訂立合同的第二天上午及時催告對方要解除合同,從與經營者核實中得知:消費者催告后,經營者并未發貨,沒有造成損失。在調解中經營者未主張間接損失,視為對權利的自愿放棄。在充分尊重經營者意愿的情況下,使雙方達成協議,合理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

(原標題:訂購家具反悔 消協調解退款6800元 記者尹訓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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