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家具引起消費糾紛 “定金”與“訂金”要分清楚
2018年6月11日下午,浙江省麗水市消保委成功調解一起因購買家具引起的消費糾紛,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0000元。
案情經過:2018年6月8日,一對古稀之年的老夫妻葉某某與張某某到市消保委投訴稱,3月28日在麗水市某家具公司訂購了價值48000元的烏金木家具,支付了定金20000元。4月20日,消費者再次到此家具公司看家具,發現原來定的家具樣品被賣掉了,現場的樣品與原來的樣品在色澤、紋路、品相等方面相差很大。經消費者進一步了解,定購的家具原來只是表面烏金木貼皮,主材根本不是烏金木,消費者認為經營者存在欺騙行為,要求退還定金。
浙江省麗水市消保委接到投訴后,于2018年6月11日下午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根據消費者提供的定購憑證等證據材料,并未發現經營者存在誤導和虛假宣傳的行為,但消保委工作人員再次細心查看合同,發現經營者收取的定金20000元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消費者訂購的家具總金額為48000元,按《擔保法》規定應支付的定金最高不得超過9600元,而經營者收取20000元的定金明顯違反了《擔保法》,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們認為經營者應將超出部分10400返還給消費者,經營者也認可,但表示由于消費者違約要沒收消費者的違約金9600元。經了解,消費者要求退還定金是有客觀因素造成的,并不能認定其有主觀違約行為,另外考慮消費者年事已高,建議將有效定金部分9600元到經營者處選購家具。經過協商,雙方最終達成協議:1.經營者退還消費者現金10000元;2.剩余的10000元定金消費者到經營者處購買家具抵扣;3.消費者選購的家具按原有訂單折扣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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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麗水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提醒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
根據《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再則,“定金”與“訂金”是有本質的區別的,“定金”,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在商家違約不簽定合同的情況下,無法得到雙倍的返還。
(原標題:麗水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2018年第7號消費提示簽合同付定金 消保委提醒要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