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商行欺詐 被判退一賠三
楊先生在家具商行訂購了兩組家具,約定柜體材料為細木工板,但事后楊先生發現柜門中間部分材料用的是高密度板,他認為家具商行構成欺詐,于是將其起訴到法院,法院判家具商行退一賠三。
定制家具遭“偷梁換柱”
2017年9月16日,楊先生在大連市西崗區家具市場一家家具商行訂購了兩組家具,其中一組為家具柜門22個,含四個抽屜;另一組為12個柜門,外加柜體。雙方約定交貨日期為2017年10月上旬,商品為淺色、柜門材料為橡木實木、柜體材料為細木工板。
兩組家具的總額1.32萬元,楊先生當時交了3200元定金。家具打造過程中,經過協商,雙方再次對柜門材質進行了變更,由橡木實木變更為水曲木實木,家具價格也有所下調,變成了1.22萬元。
兩組家具交付后,楊先生將其他貨款交付。事后,楊先生發現柜門的中間部分材料不是約定的細木工板,而是高密度板。
楊先生認為家具商行的行為構成欺詐,于是將其起訴到法院,要求退貨、退款1.22萬元并支付三倍賠償金3.66萬元,合計4.88萬元。
家具商行退一賠三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買賣合同關系成立。本案中,被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按照雙方約定的材料制作案涉家具柜門,致使楊先生在不知真實情況的前提下支付了商品尾款,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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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有權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二款的相關規定,撤銷買賣合同,要求退回所購家具,由被告返還貨款1.22萬元。關于楊先生主張要求被告按三倍價格賠償3.66萬元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故該項訴請,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予以支持。
西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家具商行返還楊先生購買案涉家具貨款1.22萬元,楊先生同時將所購兩組家具返還;家具商行賠償楊先生損失3.66萬元。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家具商行不服提起上訴,其認為本案系各方缺少溝通造成的誤會,家具商行不存在欺詐的故意,本案不應適用消法之規定退一賠三;另外,其銷售給楊先生的商品是實木家具,而非全實木家具,從價格來看,全實木家具價格遠超過案涉商品價格。楊先生本來只交了定金,后補足全款后起訴,有擴大損失之過。
二審法院認為,消費者對于經營者而言存在較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故新消法就耐用商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瑕疵,明確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即經營者對商品沒有質量問題或者質量問題是由于消費者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負有舉證責任,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家具商行未能舉證證明銷售商品時已向楊先生如實告知柜門邊框為實木,中間部分材料為高密度板,其主張的事后電話告知又無據證實,故原審適用消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認定家具商行存在欺詐,判令其退一賠三并無不妥,應予維持。楊先生是在交齊尾款、第二次維修時才從維修人員處得知柜門中間部分材料并非實木而是高密度板的事實,故楊先生不存在擴大損失的故意。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佟亮 原標題:定制家具遭“偷梁換柱”判商家退一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