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越南游花24000高價買的三無產品床墊退貨了
花24000元在越南芽莊買了一床乳膠床墊,回國后卻發現床墊是“三無產品”,這讓粟女士很是惱火;投訴到旅游質監部門后,退貨了!
”十一”長假即將來臨,長江日報-長江網記者提醒準備出國游玩的游客,在旅游過程中選購商品時,選擇正規的購物店采購;如果發生退貨換貨、價格虛高、以假亂真等問題,應牢記法律專家的意見,避免掉入不法商家陷阱,規避旅游風險。
事件——越南游花24000元買的床墊是假貨
最近,粟女士一行3人在武漢某旅行社報名參加越南芽莊游,行程為6天,團費總計3897元。在游玩途中,導游將粟女士帶到一家購物店,購買當地生產的乳膠床墊,共花費24000元。經溝通,由購物店將乳膠床墊快遞回國。
回國4天后,粟女士收到了從芽莊快遞過來的乳膠床墊。但她發現,產品沒有任何的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生產合格證等。粟女士認為是三無產品,反饋至旅行社需要退貨。
旅行社工作人員告知,退貨需要扣除商品費用的30%,只能退給粟女士70%的費用。粟女士對此表示不滿,向旅游質監部門投訴該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要求旅行社退貨退款共24000元。
旅游質監部門在調解時發現,粟女士是在協商一致的購物店購物,且旅行社沒有強制購物、欺騙購物等違規行為。粟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經協調后,旅行社同意退貨,但需游客承擔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刷卡費和已留下的商品費共計1500元。粟女士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說法——
旅途購物遇到這些情況
可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貨
武漢市文化和旅游局法律顧問張偉表示,在粟女士所遇到的事件中,如果旅行社有《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所列之處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之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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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如果旅行社沒有上述情形,旅游者僅僅是因為自己購買的商品有質量問題,可以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旅行社在旅游者購買商品的過程中,起到“推薦商品”“廣告宣傳”“居間”等作用時,旅游者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合同法》等法律賦予的權利進行進行維權。
其中重點提醒旅游者在境外購物時需十分謹慎,因為境外適用的法律可能會與境內的法律相沖突,使用的行業標準與交易習慣也可能不一樣,并對境外所購商品進行質量鑒定是十分麻煩的事情。故應盡量避免在境外自行購買貴重或大額商品;一定要購買的,可委托境內有資質的代理服務商進行購買。
提醒——
境外游購物遭遇“被動”消費
可這樣維權
在境外旅游購買貴重物品時,游客應事先做好功課,充分了解產品特性是否符合自身需要,避免沖動消費。購物時,對于導游的勸導、商家的宣傳和口頭承諾要保持警惕。
購物后,要主動索取購物憑證,如發票及刷卡小票等,以便維權。此外,還要特別注意提貨時防止貨品被調包。購物后如需要退貨,要做到貨品必須無拆封,不影響后期銷售。
一些旅游線路經常會在旅游途中摻雜購物行程,而這些昂貴的物品質量卻難以保證。市民游客在旅游購物時應該謹慎識別。 如果旅行社存在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與商家串通、吃回扣等行為,旅游者在購物過程中應留下照片、視頻、音頻等證據,回國后向旅行社主張賠償 , 或是撥打全國旅游服務投訴電話12301。需要注意的是,向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一定要在合同結束90 天內進行。
如需要求旅行社退貨,先行墊付退貨款,或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的,需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提出;在境內購買的商品因質量問題需要退貨的,可以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期限內主張權利。
(作者:黃麗娟 原標題:游越南花24000元買的乳膠床墊竟是三無產品,游客做了這件事,退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