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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0元買沙發6年后提貨 竟被要求交3萬保管費!

導讀:
2010年,成都市民楊女士在好百年家居廣場購買了一套沙發,由于當時自家房子正在漏水,便決定暫時不讓商家送貨。一晃幾年過去了,今年5月,楊女士在裝修另一套房時,才想起這套未提貨的沙發。可當她聯系商家發貨時,卻被告知需支付3萬多元的庫存滯納金。

買舒服的沙發,為何如此不舒服?

沙發是必不可少的休閑放松家具,這樣一件本來是為了舒服的事情,卻偏偏遭遇了麻煩。

2010年,成都市民楊女士在好百年家居廣場購買了一套沙發,由于當時自家房子正在漏水,便決定暫時不讓商家送貨。一晃幾年過去了,今年5月,楊女士在裝修另一套房時,才想起這套未提貨的沙發。可當她聯系商家發貨時,卻被告知需支付3萬多元的庫存滯納金。這讓楊女士十分不解:“貨都沒看見在哪兒,何來的庫存滯納金?”

楊女士口中的庫存滯納金實際上是逾期未提貨而需支付的保管費,沙發商家稱,這筆費用是按照訂單上注明的“訂單金額千分之五”收取。

顧客:6年后讓送貨,商家喊交3萬元保管費

2010年1月,楊女士在好百年家居廣場科華店的顧家家具購買了一套7020元的沙發,分別在2010年1月17日、18日和2011年11月14日三次共支付訂金3500元。訂貨單約定的交/提貨時間為2012年12月,“2012年,他們打電話準備送貨時,我家房子正在漏水,我們就讓他們暫時不送。”楊女士說,當時舊房改造漏水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便推遲送貨。在這之后,商家便一直沒和他們聯系。

一晃3年多過去,楊女士又買了另外一套房,直到今年5月初,她記起之前購買的沙發還沒送,便打電話給商家要求送貨到新房來。“一開始由于我沒有找到訂貨單,商家拒絕查詢和送貨。”無奈之下,楊女士和母親四處尋找,終于在上上周找到了當時的訂貨單,再次找到商家。“通過訂貨單,商家查詢后,說貨已經送達,并稱我們要的那款沙發早就沒貨了。”楊女士十分不解,余款未付,我們也沒收到貨,怎么就‘已經送達’呢?

于是,楊女士要求商家退錢,但遭到了拒絕。 隨后,她撥打了12315進行投訴,之后商家告訴她沙發有貨,但需要將余款結清,并要支付這幾年產生的3萬多元的庫存保管費。得知這個結果后,楊女士十分氣憤,“他們貨都沒有,哪兒來的庫存保管費?”

楊女士表示,現在她已經不想再要沙發了,只想拿回訂金便可,“如果協商不好,下一步不排除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起訴。”

商家:收保管費按訂單約定,按天來計算

5月30日下午,成都商報記者來到楊女士購買沙發的顧家家具門店,該店負責協助處理此事的銷售人員陳德學稱,由于顧客沒有主動聯系商家要求送貨,在不知道顧客何時需要貨物的情況下便沒有聯系。對于楊女士懷疑的商品是否存在,陳德學解釋稱,剛開始查詢到楊女士購買的沙發已經發貨是系統出錯造成,后來經公司總部確認,發現確實沒有送貨,于是向楊女士提出將余款結清便可送貨。

“但是楊女士一家不同意,要求退款。”陳德學說,當楊女士支付訂金后,商家就已經向生產廠下了生產沙發的訂單,目前也一直存放在庫房中,由于楊女士長期未提貨,中途有可能這款沙發會挪給其他客戶,但考慮到楊女士可能隨時會要沙發,所以會及時補充這款沙發到庫房中。

接著,陳德學向記者出示了一份楊女士購買商品的訂貨單復印件,訂貨單中明確注明了該沙發屬于特價商品,不退不換。而關于楊女士提到的三萬多元庫房保管費用,公司也只是依訂單約定收取,“訂貨單中明確注明了送貨前付清余款,如果逾期兩周未提貨,按訂單總額千分之五收取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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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德學說,由于訂單中并未注明,收取千分之五的費用是按天、按月還是按年計算,公司通知他先行按天來計算,這樣一來,根據約定應該在2012年12月送貨,那么從2013年算起直到現在,累計的“保管費”大約有3萬多元。

12315:協調不成功可走司法途徑

隨后,成都商報記者找到火車南站街道辦事處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蔡允告訴記者,她當天剛接手該起12315投訴事件,上周已有相關人員對楊女士的母親及顧家家具的代表進行了調解,但是調解并未成功。如果最終調解不成功,建議雙方可以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說法:保管費該不該收?該收多少?

訂貨六年后才要求發貨,商家該不該收保管費?對此,成都商報記者采訪了相關律師。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秀表示,楊女士購買商品的訂單相當于一份買賣合同,根據訂單中約定內容,商家要求顧客支付保管費是合理的,由于沒有約定時間,通常情況下應以訂單金額計算,也就是說收取7020元的千分之五,即35.1元作為保管費。如果保管時間長,產生了更高的成本,商家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增加保管費用。

劉秀說,楊女士未在約定的時間內結清余款,并逾期未提貨已經屬于違約行為,而商家沒有違約行為,可以不予退回訂金。

四川瑞鼎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明雄則表示,商家不應收取保管費。他認為,楊女士購買商品屬于普通家具,并非有特殊要求的定制家具,該商品在未交接前,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仍屬于商家,因此,盡管訂單中有約定,但仍不應收取保管費。即使要收,也只能收訂單金額的千分之五,“訂單中沒有說是每天多少,字面意思很明確,全部保管費就應當只是訂單金額的千分之五。”

(原標題:7020元買沙發6年后才提貨 商家卻讓交3萬元保管費 記者張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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