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萬實木門被變更材質 法院二審退款賠285萬
花95萬買的實木家具,卻被裝修公司更換了材質。發現異常后,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一審、二審,這宗大額消費類產品質量案終于有了結果:二審判決,商家“退一賠三”,不僅悉數退回貨款,還要向當事人賠償285萬元。
明細表與訂貨單材質不一致
為裝修房屋,張軍(化名)與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工程設計人為馬某。
2015年2月12日—6月7日期間,張軍和妻子李麗(化名)在渝北區某家居商場S家居店與王老板簽訂《定/銷貨單》若干份,約定購買家居,明確門木料為美國紅橡;紅橡原木衣柜門,紅橡實木貼皮柜體板,所有衣柜背板為香樟木;原木護墻板(北美紅橡)、門框線單面(北美紅橡貼面)、實木滑門(北美紅橡貼面);材質假一賠十,價格為95萬。
同年5月5日,張軍在該家居店提供的整體家居木門報價明細表上簽注:以馬某設計為準。同年6月7日,馬某的助手小廖在整體家居木門報價明細表、整體家居報價明細表上簽字,該家居木門報價明細表和整體家居報價明細表載明的定制家居的材質與前述《定/銷貨單》約定的材質不一致。
而同年6月7日后,洪老板接手王老板經營的家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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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有大問題,狀告商家欺詐
上述《定/銷貨單》及相關協議簽訂后,在前述產品安裝過程中,張軍、李麗發現定制產品出現起層、翹殼、色差過大等問題。
經檢測,涉案產品門框線條不是全部為紅橡原木;衣柜柜體板的基材不是實木,貼皮不是紅橡木皮;衣柜背板不是香樟木料原木;衣柜抽屜貼皮不是紅橡木皮;護墻板不是全部為紅橡原木。
洪老板已收取貨款70萬元。張軍、李麗認為洪老板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為此請求法院判令洪老板返還貨款70萬元,并賠償285萬元。
商家存欺詐,退款并賠償285萬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家庭裝修中,材質是保證裝修質量的基礎。一般情況下,業主不會授權裝修公司對材質進行選擇,更不會授權裝修公司對已經確定的材質進行更換。
在張軍對馬某授權前后,張軍、李麗均提出了明確的材質要求,二人對馬某的授權不包括對材質的確認,且并未授權小廖,因此小廖的簽字不能代表張軍、李麗對材質進行了變更。
另一方面,洪老板并無證據證明其有何正當理由變更原約定的商品材質,從而形成小廖簽字的報價明細表;且該明細表上的材質大多由原約定的天然木材變更為人工合成材料。眾所周知,二者在市場上存在價差,而明細表上對原約定的95萬元總價款并未進行變更,顯然不符合常理。
洪老板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了欺詐,二審法院對張軍、李麗的請求予以支持,遂判決洪老板退還張軍、李麗貨款70萬元并賠償285萬元。
大額消費品質量糾紛有這些特點:
3月9日,重慶晨報記者從市一中院的發布會獲悉:2016年,市一中院審理消費者維權二審案件162件。法官還總結了大額消費品質量糾紛案件的特點,專業性強、維權成本高。
1.涉案商家的不法行為以欺詐為主。由于大額消費所涉產品的生產制作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消費者僅以產品外觀很難辨別產品質量,因此部分商家在銷售此類產品時,隱瞞產品真實情況從而誤導消費者購買產品;
2.消費者維權成本較高。由于大額商品在生產技術上的專業性,消費者證明商家存在欺詐行為需要借助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鑒定費用提高了消費者的維權啟動成本。
提醒消費者做好這些有助于維權
1.在交易過程中,注意審查銷售者的銷售和經營資格,向銷售者詳細了解產品情況,在簽訂合同時注意閱讀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條款;
2.注意保留商家對產品的宣傳介紹、收/送貨憑單、定/銷貨單、支付貨款憑證、轉賬明細單、產品說明書等證據;
3.對于銷售者的口頭承諾和宣傳,應要求其提供與承諾和宣傳內容相符的宣傳資料,或以書面形式對相關內容予以固定;
4.在支付貨款后,應要求銷售者開具發票,并在發票上加蓋銷售者印章;
5.當消費者希望通過鑒定評估機構對產品進行鑒定時,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并且在該機構的鑒定評估范圍內委托鑒定。
同時也提醒廣大商家,要做好這些:
1.對產品的相關信息應如實向消費者履行告知義務,切勿抱僥幸心理,否則不僅會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也會影響信譽;
2.提高銷售人員、客服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素養,了解產品相關的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熟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條款,避免不當行為引發紛爭。
(記者 :張旭 原標題:把合成材料當天然木材賣 商家被判退款并賠28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