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商偷梁換柱 消費者獲三倍賠償
買了6套價值共10余萬元的菠蘿格紅木家具,收貨后發現被“偷梁換柱”,黃先生把該家具店及店主馮先生告上了法院。一審法院判定該家具店及店主馮先生違約,應按照三倍賠償30余萬元。昨日,佛山中院通報,該院近日終審該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自肇慶的黃先生需要購買一批高檔家具,看中了馮某家具店中出售的菠蘿格木家具,該家具店銷售人員向黃先生介紹時聲稱,整個市場僅其一家出售正宗的菠蘿格木家具。
隨后黃先生便在該家具店訂購了6套菠蘿格木家具,共106000元。雙方當即簽訂了定貨合同,店家在合同上還清楚注明“保證以上貨品全是菠蘿格木材質”的字眼。
收到貨后,黃先生放心不下,委托廣州魚珠木材檢測有限公司對家具材質進行檢驗。檢驗報告顯示6套家具木材材質為番龍眼,就是俗稱的“小菠蘿格”。
據了解,番龍眼和菠蘿格的花紋紋理較相似,但是在材質的氣干密度和穩定性方面存在較大差距,因此價格也相差甚遠。黃先生找店主馮某討要說法無果,遂把該家具店及店主馮某告上法院,要求對方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賠償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金額。
一審法院認為,家具店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所售家具為菠蘿格木,但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價廉的番龍眼木冒充菠蘿格木,存在欺詐行為,黃先生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家具店退回家具款,判令家具店承擔法律規定的三倍購買商品價款的賠償責任,即318000元,店主馮某對家具店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家具店及馮某表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佛山中院認為,家具店以低價材質的家具冒充高價材質的家具進行銷售,屬于欺詐行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于2014年修訂后將消費欺詐的懲罰性賠償額度增加至“三倍賠償”,加大了對違法經營商家的打擊力度。對經營者來說,因為違法成本進一步增加,故其在經營過程中要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對消費者來說,在消費過程中,要妥善收集并保管好相關證據,若遇有糾紛方便維權,具體而言,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要向經營者索取購物小票、銷售憑證或者發票,大額消費中,需在合同或消費憑證中注明所購物品種類、型號及材質等。
(記者:楊漢坤 原標題:家具商偷梁換柱被判三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