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萬元購置的新家具發生霉變,誰之過?
日前,上饒市鄱陽縣居民黃女士反映,其于2019年4月8日在鄱陽晚安家居商場花費2.3萬元購置了一套新家具,8月底,家具搬進新家時,她發現家具均發生不同程度霉變。據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和消協參與調解的工作人員稱,由于黃女士的丈夫對發霉家具送到新家非常介意,在調解中堅決要求退貨,而商戶陳女士又不接受,最終黃女士選擇向法院上訴。
買家:買來的家具發霉了,進退兩難
4月8日,黃女士在鄱陽晚安家居商場花費2.3萬元購置了一套新家具,四個多月后,商家于8月26日安排將家具搬進黃女士新家。黃女士驗收時發現,茶幾、電視柜、餐桌椅均已發生霉變,都有斑駁的霉團,沙發底下的木頭竟被蟲子蛀得掉渣。據黃女士介紹,這套家具送來時外包裝全部破損,也沒有看到產品合格證,如今這套家具仍然放置在新家中。
黃女士表示,因為這套新買的家具發了霉、蛀了蟲,黃女士一家無法搬進新家,對于這些家具也不知該如何處置,“如果把它們從家里搬走,由于新房在六樓又無電梯,若有磕碰,反而給商家不予退貨的理由;然而不搬走,又擔心家中的兩歲寶寶受霉菌刺激導致過敏。”
黃女士稱,自己曾希望商家更換一套未發霉的新家具,但商家稱需自行搬運家具并額外加錢才予以更換,還私下表示,就算換了也是發霉的,之前送到別人家的家具也是發霉了被他們擦掉再送上門的。黃女士一家這才下定決心要退貨。
賣家:買家遲遲不肯收貨,存在地下車庫4個月
為何4月購買8月才送貨?商家陳女士表示,這其實是應買家的要求,期間也曾多次詢問是否可以送貨,但買家提出新家未裝修完,需等等再送貨。
陳女士稱,自己從未拒絕買家退換貨的要求,只是提出,退換貨需產品包裝完整,不可影響二次銷售。對此,黃女士稱,產品外包裝本就破損,也早已丟棄,自然無法滿足賣家的退換貨條件。
此外,陳女士還表示,由于4月自家倉庫太滿,遂將一些產品以清倉價銷售,黃女士的這套家具即在清倉期間交易,價格低于正常售價近三成。家具售出后即清理出倉庫,由于買家遲遲不同意送貨,只能暫時儲存在地下車庫,沒想到一放就是四個月,如果事先知道是四個月后才送貨,也不會同意以清倉價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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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監局:需第三方機構提供鑒定結果
針對雙方在該事件中的態度和說法,記者向參與調解的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和消協求證。
鄱陽縣消協負責人表示,之所以該糾紛未能在消協的調解下解決,主要原因在于雙方在調解過程中均不肯作出讓步,時至今日,已然錯過“三包”規定的“7天包退、15天包換”時限,現在只剩下“1年包修”這一選項,從目前來看,只能建議消費者向經營者要求進行技術性處理將霉變處修復。
鄱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隊周隊長稱,該糾紛缺乏法定證據,即使知道產品不合格,也需第三方機構提供數據材料加以佐證,如第三方檢測機構的鑒定結果能證明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市場監管部門則可采取相應的行政手段。
律師:雙方均存在過錯 應共同承擔損失
北京市中銀(南昌)律師事務所桂松華律師表示,該消費糾紛中,雙方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相應地,損失也應當雙方共同承擔。一方面,賣家未將已銷售的家具放置在潮濕的地下車庫這一事實告知買家,導致買家無法衡量未及時提貨產生的風險致商品發霉,同時,賣家不應將待提貨的家具放置在不適宜儲存木質產品的地下車庫,如果需額外增加存儲費用也應當告知買家;另一方面,買家應當與商戶溝通好送貨時間和存儲條件,購買后不管不顧也不利于自身利益。
記者了解到,目前該糾紛已走向最后一種消費維權救助途徑——黃女士已向鄱陽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已受理并預計于10月12日開庭。9月17日,記者致電鄱陽縣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將盡快組織開庭前調解,本報記者將持續關注事件進展。
(作者:朱嘉明 原標題:家具發霉,買賣雙方互相埋怨)